信賴利益和可期待利益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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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賴利益和可期待利益的區別是什麼

信賴利益和可期待利益的區別是什麼?

期待利益與信賴利益兩者之間有以下幾點不同:第一,兩者的內涵不同。期待利益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期望通過合同履行獲得的各種利益的總和,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和因違約而導致的現有財產的減損滅失和費用的支出。

信賴利益是指無過錯的一方當事人信賴合同完滿履行,在訂立和履行合同中支出的費用和代價。第二,對兩者保護達到的狀態不同。對於期待利益的保護可使合同在被違反的情況下達到合同被履行的狀態,保護期待利益可替代合同的履行。

而保護信賴利益旨在使非違約方因信賴合同的履行而支付的各種費用得到返還,從而使當事人恢復到合同訂立之前的良好狀態。第三,違約損害賠償一般應適用期待利益,只有當期待利益無法計算而合同又不存在繼續履行的可能時才適用信賴利益。

相關法律知識:違約責任具有補償性和一定的任意性:其一,違約責任以補償守約方因違約行為所受損失為主要目的,以損害賠償為主要責任形式,故具有補償性質其二,違約責任可以由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約定,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合同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違約責任是財產責任,不是人身責任。

違約責任可以約定(如約定違約金、約定定金),也可以直接適用法律的規定(如支付賠償金、強制實際履行等)。違約責任有一定的選擇性。違約相對人可以選擇違約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比如説違約人違反約定沒有完成合同義務,相對人可以在損害賠償和違約金中選擇一項要求違約人承擔責任。

不過這種選擇是一種形成權,因此違約相對人一旦選擇就不能改變,不然將會對違約人造成很多負擔,不利於法律關係的穩定。

二、信賴利益的賠償方法

1、對比法

也稱比照法,是指人民法院採用類推或類比的方法,比照與受害人相同或相似的其他同類單位在同期內所獲得的收益,作為實際應當賠償受害人的期待利益損失。採用這種方法,首先應當確定參照對象,即比照對象。確定參照對象,應當注意與受害人之間的條件要基本相同,兩者之間相同或相類似條件越多,對比也就越合理,準確程度也就越高,其次要確定比照對象在受害人受損害期間所取得的收益額。如果以受害人自身作為比照對象,則要以受害人在損失發生前較長時間內的平均收益(如利潤率)為標準。

2、估算法

也稱估計賠償法,是指人民法院在缺乏可比對象而難以準確確定受害人實際存在的期待利益損失的情況下,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責令行為人支付一個大致相當的賠償數額。這種方法適用於不能採用或不宜採用對比類推的期待利益損失的確定。比如對自然孳息損失,對消除潛在危害後果在將來需要增加的支出等期待利益損失的確定。

3、約定法

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約定的或協商確定的損害賠償範圍或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來確定行為人的賠償責任。這種方法廣泛適用於違約造成的期待利益損失賠償,當事人約定或協商確定賠償範圍或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既可以在合同中事先訂明,也可以在發生爭議後協商確定。當事人有這種約定的,人民法院應根據其約定確定期待利益的損失賠償額。

三、什麼是信賴利益

信賴利益一詞源於大陸法的損害賠償制度和英美法上的違約救濟制度。如在買賣合同中,被欺詐方的信賴利益是基於對對方合理的信賴而對履行合同做的必要準備而支出的費用,信賴利益的賠償原則就是使善意的被欺詐方的地位恢復到訂約之前。履行利益則是在合同如期履行後當事人所獲得的全部利益。國外的立法一般是信賴利益以不超過履行利益為原則。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的目的是為了獲得履行利益,如果信賴利益超出履行利益,實際上就超出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的預期,就是不合理的。信賴利益:是指一方基於對另一方將與其訂約的合理信賴所產生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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