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傷殘鑑定有異議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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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傷殘鑑定有異議怎麼辦

對傷殘鑑定有異議怎麼辦

法律性質上看傷殘鑑定其實是一種民事行為,它的結論是一種專家證人提供的證言,它並不是行政行為,所以對傷殘鑑定有異議不能提起行政複議,也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所以如果對傷殘鑑定有異議只能重新進行傷殘鑑定或者在訴訟過程中通過各種訴訟手段來排除或者降低傷殘鑑定結論的證明力,使其不被法院採納。

在實務當中,一般是受害人自己去申請傷殘鑑定,最好是由雙方協商確定鑑定機構或處理事故的部門推薦的專業機構,在做鑑定前一定要通知對方,這樣做出的鑑定結論對方比較容易接受,但對方如果對鑑定結論有異議,他同樣可以要求重新做鑑定,不過鑑定費用由對方出。

還有一種是可以申請法院委託鑑定,但這必須要立案以後才能申請委託。當事人如果對法院委託的機構做的鑑定結論也可提出異議並要求重新鑑定,但這個門檻要比前面一個高。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如果有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重新鑑定:

(一)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但是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綜上所述,在當事人對傷殘鑑定結果有異議時可以通過申請重新鑑定來救濟自己的權利,大家需要注意在這種時候既不能申請行政複議,同時也不能提起行政訴訟。但也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都能申請重新鑑定的,只有在上述的四種情況下,才能申請重新鑑定。傷殘鑑定是一個比較專業的過程,要是您無法很好的處理相關事宜的話,最好聯繫本站的在線律師,讓我們的專業律師來幫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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