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對工傷認定結果有異議 - 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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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對工傷認定結果有異議 怎麼辦

我們知道,工傷認定的結果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有時在鑑定機構出具認定書之後,較少比例的當事人會對認定結果不服,但是不少勞動者雖然不服於認定的結果,但是由於不瞭解相關的法律知識,故而如對工傷認定結果有異議 怎麼辦,該如何處理等不甚理解,故而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下列相關信息。

一、 對工傷認定結果不服,應該怎麼辦?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二、具體維權辦法

1、行政複議

申請人

(1)用人單位;

(2)受傷職工或直系親屬;

(3)工會組織。

被申請人

作出工傷認定的勞動行政部門。

行政複議機關

(1)作出工傷認定的勞動行政部門的上一級勞動行政部門;

(2)作出工傷認定的勞動行政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

申請複議期限

(1)不予受理: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

(2)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收到工傷認定結論之日起60日內。

複議申請提交的材料

(1)複議申請書;

(2)工傷認定機構做出的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決定書或工傷認定決定書;

(3)申請工傷認定時提交的相關材料。

行政複議的受理

應在接收材料之日起5日內受理。

行政複議的審理與決定

應在受理之日起60日內做審查並決定。

2、行政訴訟

受理的情況

(1) 對勞動部門的不予受理或工傷認結論不服;

(2)對行政複議不服。

起訴期限

(1)直接起訴,為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或工傷認定結論之日起3個月內;

(2)經複議的,為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

若對鑑定結果存在異議,可以在半個月內提出異議,申請再次進行工傷認定,但是一般來説,若鑑定機構是嚴格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進行的鑑定,且申請再次鑑定的當事人沒有新的證據,再次進行鑑定的請求是不會得到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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