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終止期限怎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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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終止期限,可以由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也可以根據法律規定,在合同履行完畢合同就自然終止。對在合同中約定附期限合同中的終止期限的特徵,在很多方面與附條件合同中的條件是相同的,但是二者又不完全相同。在附條件的合同中條件的成就與否是當事人不能預見的,條件可能成就(出現),也可能不成就(不出現),因此,條件是不確定的事實。但是在附期限的合同中,合同的當事人在合同中規定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來作為合同生效和失效的根據,因為期限的到來是當事人所預知的,所以期限是確定的事實。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對於確定的事實只能在合同中附期限。附終止期限合同中的終止期限與附條件合同中的附解除條件的作用相當,故其又稱為解除期限。本條規定,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法律依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六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合同終止期限怎樣規定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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