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傷殘鑑定出院後多久進行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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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傷殘鑑定出院後多久進行鑑定?

交通傷殘鑑定出院後多久進行鑑定?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鑑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故此傷殘鑑定應待治療終結,通常是出院後三個月,但若傷情已穩定可以提前根據醫療機構的建議向有資格的傷殘鑑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有固定物的(如骨折治療中安裝的鋼釘等)要取出固定物後,才能做傷殘鑑定。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很多當事人對傷殘評定的時間往往把握不準,導致一些傷殘鑑定結論在訴訟中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所以在做傷殘鑑定時,一定要嚴格依照流程來。

殘疾賠償金是對交通事故受害人經現有醫療手段和醫療水平治療後仍留下的傷情影響工作和生活進行賠償的一個法定賠償項目。交通事故致殘的,應在治療終結後,由具有資質的傷殘鑑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一般應在治療終結,出院後進行鑑定,如有內固定的,必須待內固定取出恢復後才能做傷殘鑑定。如果在治療終結前進行鑑定,此時尚未治療終結,對治療終結後,受害人是否會留下一定的傷害影響,是否能完好如初,尚無法判斷,根據此時受害人的傷情做出的評價是不客觀的,無法反映、體現治療終結後的情況。在實務中,通常是在出院後三個月左右由專業的機構進行傷殘鑑定。

由此可總結出:交通事故的傷殘鑑定一般是在出院後,且治療終結、傷情完全穩定之時(實務往往為出院後三個月,且有固定物的需待固定物取出後)由專業的醫療機構進行鑑定,出具相關意見。

二、為什麼要做傷殘鑑定

1、做傷殘等級鑑定,是為了計算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和精神損失費等費用;

2、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當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索要賠償時,也是需要在發生了意外傷害事故後及時的進行傷殘鑑定,在申請傷殘鑑定時也是可以通過自己鑑定以及委託他人進行鑑定,然後根據受害人的傷殘鑑定結果來索要相應的賠償,如果當事人對傷殘鑑定的結果不認同時,也是可以申請重新鑑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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