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司法鑑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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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司法鑑定情形

司法鑑定是非常重要的,司法鑑定是對訴訟是的問題通過技術的手段對合法性、合理性進行的認定,而司法鑑定 的結果是重要的證據之一,而當事人對鑑定 結果不服的,可以申請重新鑑定 ,那麼啥情形不能重新鑑定?下面由本站網小編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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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司法鑑定的情形

一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重新鑑定:
(一)原司法鑑定人不具有從事原委託事項鑑定執業資格的;
(二)原司法鑑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範圍組織鑑定的;
(三)原司法鑑定人按規定應當迴避沒有迴避的;
(四)委託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鑑定意見有異議,並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規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重新鑑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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