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做司法鑑定被告用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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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做司法鑑定被告用去嗎

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由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託法定鑑定單位,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術,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鑑別和判斷的一種活動。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行為人對於某些專業性的問題存在疑惑的是可以申請司法鑑定的,由於司法鑑定的結果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刑事訴訟結果,所以行為人應該依法去有鑑定資格的機構進行司法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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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司法鑑定被告具體都有哪些法律內容?

1、原告在訴訟中所提供的有關檢查、治療和鑑定等的事項,不一定都需事先告知被告,但若原告提出相關費用請求,應當有相應的法定票據等證據證明,被告可以對原告提出之證據進行質證,對有關證據提出異議或者直接予以否定。

2、原告在訴訟前自行委託有關具有鑑定資格的法定機構對有關事實進行鑑定,當然,如果在庭審中,被告認可原告所提出的鑑定結果,則不存在被告申請重新鑑定的問題;如果被告對原告所提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當然可以申請對有關事實進行重新鑑定。鑑定機構的選擇,可以雙方商議確定,協議不成,可由人民法院指定有資質的法定鑑定機構進行重新鑑定。

3、重新鑑定期間是不計入審理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有關訴訟程序,原告司法鑑定被告待重新鑑定結果作出後,在恢復有關程序的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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