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報告和傷殘鑑定標準不符原因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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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報告和傷殘鑑定標準不符原因是什麼

近年來,由於傷殘鑑定沒有統一的鑑定標準,從而造成司法鑑定報告和傷殘鑑定標準不符,受害人認為司法失公。是因為司法鑑定和傷殘鑑定根據的標準不同造成的。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司法鑑定報告和傷殘鑑定標準不符的原因。

一、司法鑑定報告和傷殘鑑定標準不符原因

司法鑑定往往涉及的是專業性問題,但很多專業性問題並無統一的鑑定標準,不同標準的適用決定了鑑定結論的巨大差別。這就是司法鑑定的實際情況。但普通的當事人並不知道這些,他們往往只能無奈地接受結論,只是因為鑑定結論是專家做出的,而自己並不懂鑑定應該依據什麼標準,更不知道有很多標準可供選擇。那麼到底在某個專業問題上應該適用什麼標準呢?可以説仁者見仁智者見智。而且同樣的鑑定標準,也可能存在理解和適用上的不一致。專家也存在理解適用錯誤的情況。

主要是因為依據的標準不同,工傷鑑定依據的是《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GB/T16180-2006);司法鑑定依據的是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鑑定標準等標準。通常,同樣的傷工傷鑑定的級別要高於人體損傷鑑定的級別。

二、應根據不同的傷殘原因區別適用定殘標準

由於兩種不同鑑定標準導致定殘結果差異,既直接影響受害人的切身利益,也涉及司法公正。而目前最高司法機關尚無司法解釋指導哪種原因的傷殘適用哪種標準鑑定,這就為目前傷殘鑑定領域的亂象留下空間。為了避免兩種標準的適用無休止的混亂下去,有較為統一也相對公允的認識,筆者試圖從現有司法解釋、法理上合理釐清不同的案件適用兩個標準的思路:

(一)交通事故傷殘適用“交通標準”是原則。因為“交通標準”本身就是為交通事故定殘“量身定製”的。

(二)工傷事故、職業病定殘適用“工傷標準”也是原則。

(三)僱傭關係的傷殘定級適用“工傷標準”。因為僱傭關係本質是勞動關係,只因用工主體問題被另立門户。勞動關係主體是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法人單位及有關個體經濟組織,而僱傭關係是個人用工。僱傭關係實質是勞動關係的一種特殊形式,僱員在受僱勞動中受傷,性質類同於工傷。另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僱員在受僱勞動中受傷,僱主為嚴格責任,所以應當適用“工傷標準”定殘級。但在僱員受僱中被第三方的機動車輛傷害構成交通事故的定殘級;以及受僱於運輸行業的僱員構成交通事故,因直接原因是交通事故,應依“交通標準”定殘級。

(四)法律規定無過錯責任或過錯推定責任的受害者傷殘的,應依“工傷標準”定殘級。

以上就為大家解釋了司法鑑定報告和傷殘鑑定標準不符的原因,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瞭解。總而言之,由於鑑定標準的混亂,造成很大一部分人不能信服鑑定結論的正確性,所以熟悉各種鑑定標準就顯得非常重要了,應深入的瞭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泰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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