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不配合司法鑑定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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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不配合司法鑑定怎麼辦?

原告不配合司法鑑定怎麼辦?

對方一旦不配合司法鑑定的相關規定,其法院可以進行相關的強制措施,讓對方必須履行。而且其所造成的相關的影響也是非常嚴重的,其後果更加嚴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這是舉證責任分配的基本原則。

一方向法院依法申請司法鑑定,此鑑定必須對方配合才能完成,如筆跡鑑定,親子鑑定等等,對方拒絕配合,會導致鑑定無法實施,無法認定需要通過鑑定確定的案件事實的結果。此時應當推定申請鑑定一方所主張的待鑑定案件事實成立。

因為負有舉證責任一方在向法院申請鑑定並得到法院准許時,已經完成舉證義務,此時舉證責任轉移到應當配合鑑定的另一方,另一方只有配合鑑定才能完成其舉證義務,其拒不配合鑑定,視為放棄舉證,應當對案件事實的舉證不能承擔不利後果。

二、被鑑定人拒不配合鑑定的原因是什麼?

1、客觀因素。

司法實踐中,一方提出重新鑑定申請主要是針對當事人自行委託鑑定機構所作的司法鑑定書。在重新鑑定申請被依法准許後,被鑑定人往往會以該鑑定結論程序合法、鑑定人員資質合格,該鑑定結論客觀有據為由予以抗辯,並拒絕進行重新鑑定。

2、心理因素。

司法實踐中,司法鑑定可以由法院委託、當事人自行委託、雙方當事人協商進行,其中自行委託鑑定出現問題的可能性比較大,出於各方壓力、人情世故等因素的考慮,有些鑑定結構做出的司法鑑定不一定是合法合理的。

在一方申請重新鑑定的情況下,出於人的本性,當事人往往會出現害怕重新鑑定改變原先鑑定結論的心理,因此,他們以沒有時間等各種原因搪塞,拒不配合進行重新鑑定。而且法律沒有規定相應的懲罰措施,客觀上被鑑定人擺脱了“心理負擔”。

3、立法因素。

鑑定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權力,但這種權力不能濫用,為此,《證據規定》對重新鑑定的申請條件以及何種情況下人民法院應該准許都作出了嚴格的限制。

《證據規定》第二十八條:“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在當代的社會,現在可能很多人在訴訟活動當中提出司法鑑定,是比較常見的一種行為,但是很多人因為司法鑑定的結果可能對此不利,所以在這種情況下不願意配合。此時人民法院是可以利用此強制力強制對方履行相關的義務的,也就是強制進行司法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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