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交通事故處理及保險理賠的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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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交通事故處理及保險理賠的暫行規定

近年來由於交通事故頻發,全國各地公安局的交警們忙的不可開交,幸好慘烈的交通事故僅在少數,多數還是輕微摩擦,但是相對於一市龐大的人口數量和交警隊員的數量遠遠不夠用,因此快速處理輕微事故就成為公安局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以九江市為例,下文將為您提供一份九江市交通事故處理及保險理賠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保障本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最大限度減少交通事故對道路交通的影響,依法快速處理交通事故和實現保險快速理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交通事故,是指在本市潯陽區、廬山區、開發區所轄的道路上機動車之間發生的未造成人員傷亡,各方車輛財產損失不超過5000元(含5000元)的交通事故。

外地機動車發生本規定所稱交通事故,並未造成車外財產損失的,外地機動車所投保的保險公司在本市設有或者委託有代查勘業務的機構,適用本規定。

在本市潯陽區、廬山區、開發區所轄地區,道路以外發生的未造成人員傷亡,各方車輛財產損失不超過5000元(含5000元)交通事故,參照本規定處理。

第三條 本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和本市保險行業協會共同組織本市各財產保險公司組建九江市交通事故快速處理理賠中心(以下簡稱:“理賠中心”)。該“理賠中心”是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為快速認定交通事故責任及本市各財產保險公司為事故當事人提供快捷便利的財產損失評估、保險理賠服務而共同設立的‘一站式’辦理機構,所出具的有關交通事故處理、保險理賠文書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條 保險快速理賠應當符合依法、便民、快捷和公正的原則。“理賠中心”由本市各財產保險公司選派政治業務素質高的人員進駐提供理賠服務,並配置相應設備。

第五條 本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在“理賠中心”設立警務室,常駐值勤交警,配合保險公司快速開展理賠工作,並對存在交通事故責任爭議的案件依法提出責任確定專業意見。

第六條 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並即報警:

(一)當事人對事故成因或者基本事實有爭議的以及雖然對事故成因或者基本事實無爭議,但協商損失賠償未達成協議的;

(二)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誌、無保險標誌的;

(三)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源體等危險物品車輛的;

(四)碰撞建築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五)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六)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

(七)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八)車輛單方發生交通事故的;

(九)發生交通事故後有一方當事人逃逸的。

發生交通事故,並具有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情形之一,車輛可以移動的,當事人可以在報警後,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根據隨身條件(如攜帶有照相功能的手機、照相機),對現場拍照或者在地面標劃車輛輪胎位置,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等候處理。

第七條 駕駛機動車發生第六條規定情形之外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根據隨身條件(如攜帶有照相功能的手機、照相機),對現場拍照或者在地面標劃車輛輪胎位置後,應當立即撤離現場,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由任意一方當事人填寫《交通事故形態確認書》(以下簡稱《確認書》),並經各方當事人簽名確認後,自行協商解決損失賠償事宜。

自行協商損失賠償包括既可自行達成賠償意見放棄保險索賠,也可在撤離現場後立即向“理賠中心”或者各自的承保保險公司電話報案並持經各方當事人簽名確認的《確認書》在24小時內共同前往 “理賠中心”辦理索賠手續。

為防止交通事故當事人提供虛假信息,當事人在對《確認書》簽名確認時,可認真比對對方當事人的駕駛證與其身份證相應信息是否一致、行駛證與保險單(卡)相應信息是否一致,並且互相撥打對方所留聯繫電話。

第八條 機動車駕駛人駕駛車輛時,應當隨車攜帶《確認書》。《確認書》可在本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城區各交警大隊、各保險公司業務窗口、“理賠中心”免費領取使用。經交通事故當事各方簽名確認的《確認書》,視為當事各方對記載的事實形態無異議,將作為“理賠中心” 值勤交警確定當事人事故責任和保險理賠的依據。

第九條 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故成因或者基本事實無爭議,在撤離現場填寫《確認書》後,自行協商損失賠償未果而報警的,應當向執勤交警提供《確認書》,執勤交警應當根據當事人提供的確認書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各方當事人可以共同約定同一時間持《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到“理賠中心”直接辦理索賠手續。

第十條 發生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應當在24小時內攜帶經各方當事人簽名確認的《確認書》共同到“理賠中心”進行責任認定和損失確認, “理賠中心”在責任認定和損失確認後,應當在《確認書》上加蓋“九江市交通事故快速處理理賠中心專用章”,未加蓋該專用章的《確認書》所記錄的交通事故,視為未經“理賠中心”責任認定和損失確認的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或者要求重新認定。

第十一條 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未撤離現場的,執勤交警到達現場後,發現事故符合本規定應當撤離現場情形而當事人未撤離現場的,應當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造成交通堵塞的,對駕駛人處以200元罰款;駕駛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對其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按上限標準給予處罰及記分;對應當撤離而拒絕撤離現場並妨礙交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實施強制撤離;對故意堵塞交通、擾亂次序,造成嚴重後果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二條 交通事故當事人按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執行的,事故中有交通違法行為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從輕處罰或者免予處罰;對不執行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的,依法從重處罰。

第十三條 當事人按第七條規定自行協商處理事故後需保險索賠的,應當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各方均在本市保險公司購買機動車輛保險的,並自願選擇共同到“理賠中心”進行定損的,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在“理賠中心”直接辦理索賠手續。

(二)當事人一方不選擇到“理賠中心”進行定損索賠或在異地保險公司購買機動車輛保險的,按照保險合同依法索賠。

第十四條 當事人填寫《確認書》或者向保險公司電話報案時,提供虛假信息資料,導致對方當事人無法獲得保險理賠,事後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案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處理。

第十五條 當事人在真實填寫《確認書》並約定共同前往“理賠中心”辦理定損索賠手續的,如一方當事人失信未到“理賠中心”處理,經“理賠中心” 執勤交警通知仍無故違約失信的,對方當事人可以持《確認書》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交警指揮中心應當對失信方肇事車輛進行路面布控。

第十六條 交通事故當事人對“理賠中心”定損不認可的,可在事故車輛未修理前向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評估機構申請財產損失評估。當事人或者保險公司對評估機構的評估結論不認可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 事故車輛定損後,由事故車輛的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自行選擇修理人或者修理廠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事故車輛的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到指定的修理人或者修理廠家接受維修服務。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九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和九江市保險行業協會共同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二0一0 年九月十六日起實施。

上文即九江市交通事故處理及保險理賠的暫行規定,交通事故的頻發給社會治安管理和醫療衞生系統帶來巨大壓力的同時,也在警醒老司機、新司機們開車一定要注意安全,行人一定要走人行道,非機動車一定不要仗着車子小在擁擠的道路上穿梭,紅綠燈千萬不能闖。只要大家都能安心開車,遵守交通規則,這些摩擦和慘劇的發生就能大規模減少。因為交通事故不僅會讓你自己承擔後果,也會波及其他無辜的人,請大家珍愛自己和他人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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