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理賠期限是多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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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強險是對交通事故當中受損害的第三方進行賠償的一種保險,這類保險有自己的賠償範圍,同時也有相應的理賠時間規定。那到底交強險理賠期限是多久呢?相信很多人對此都不太瞭解。下面就讓本站小編為您做詳細介紹吧。

交強險理賠期限是多長時間

一、交強險理賠期限是多長時間

理賠期限是指保險條款規定的保險人接受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提出的請求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期限。通知期限是保險條款規定的發生保險事故後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將此事故通知保險公司的期限。

1、《機動車輛保險條款》(2000)第二十八條規定: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後,被保險人在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被保險人應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處理結案之日起10天內向保險人提交本條款第十二條規定的或保險人要求能證明事故原因、性質、責任劃分和損失確定等的各種必要單證。

第三十條又規定:被保險人不履行本條款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自書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險合同;已賠償的,保險人有權追回已付的保險賠款。

2、國內航空貨物運輸保險條款第十七條規定:在承運人會同收貨人作出貨物運輸事故簽證時起,被保險人如果經過180天不向保險人申請賠償,不提供必要的單據、證件,即作為自願放棄權益。

3、一些人壽和健康保險條款對保險事故通知都作了類似的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7日內(或5日或10日內)通知保險人,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於通知遲延致使保險人增加的勘查、調查等項費用。

二、交強險的索賠時效

索賠時效是指法律規定的被保險人和受益人享有的向保險公司提出賠償或給付保險金權利的期間。

如《保險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也有保險條款中直接規定了索賠時效,如陸上運輸貨物保險條款對索賠期限的規定是“本保險索賠時效,從被保險貨物在最後目的地車站全部卸離車輛後計算,最多不超過兩年。”這種時效稱之為約定索賠時效,因為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時效是法定的、確定不變的期間。而關於時效的規定在法律中都是一種強制性的規定,當事人不能以約定來變更,更不能以格式條款的方式加以改變。雖然乍看,陸上運輸貨物保險條款規定的索賠時效與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索賠時效都是兩年,期間彷彿一致。但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時效起算是以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而陸上運輸保險條款規定的時效起算是保險貨物全部“卸離”後起,因此這兩個期間的計算並不一致。況且,保險法規定的索賠時效還適用我國民法通則關於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

由於保險理賠是比較複雜的事情,因此不少當事人在處理相關問題的時候顯得比較棘手。實踐中為了能夠更好的維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當在遇到這類問題時,建議向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尋求法律幫助,我們的律師會為你提供最優質的法律服務,幫助你切實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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