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理賠時間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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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理賠時間期限是多久?

一、交通事故理賠時間期限是多久?

交通事故理賠時間期限一般是適用於普通民事訴訟時效的兩年時間,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具體情況有:

1、對於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與人身無關的損失

例如車輛損失,車載貨物損失等,訴訟時效應該是從發生交通事故之日起計算兩年。

2、對於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明顯的人身傷害

例如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等,訴訟時效應自發生交通事故之日起計算一年。但是在一年內未治療終結或者一年內未能定殘的,則應適用《民法典》第194條的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即在治療終止或定殘之日起,繼續計算剩餘的六個月。仍在治療以及尚未定殘的即應屬於《民法典》194條中規定的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情形。

3、對於因交通事故造成的隱性傷害

如外傷性失語、偏癱、神經損傷導致肢體肌肉萎縮等,訴訟時效應自隱性傷害被確診之日或者經有關部門鑑定與交通事故有因果關係時計算一年。

4、對於經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未能達成調解協議的

訴訟時效從收到調解終結書之日起按照損失的不同性質計算,即人身一年,其他兩年。對於達成調解協議後或者雙方自行協商達成協議後逾期不履行的,訴訟時效按照調解協議確定的履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5、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結案或經人民法院審理結案後,受傷人員出現與道路交通事故有關的後遺症的

可以就治療後遺症引起的相關費用起訴,訴訟時效自後遺症確診之日起或者自醫療部門、鑑定機構確認後遺症與交通事故之間的關係之日起計算。

二、《民法典》對於交通事故的規定

第一千二百零八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九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條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或者其他方式轉讓並交付機動車但是未辦理登記,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條 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條未經允許駕駛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是本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條 以買賣或者其他方式轉讓拼裝或者已經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對於交通事故的處理,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處理的,不同的事故原因和事故後果所認定的情況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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