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案期限可以延長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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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安機關偵查案件羈押

辦案期限可以延長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公安機關偵查案件羈押期限為十四日。這十四日包括: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捕。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至四日。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的期限為七日。但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法律規定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二、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對於以下四類案件: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此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還可再延長二個月。

此外,對於羈押期限起算的時間,有三種特殊情況:

(1)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期限;

(2)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

(3)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三、審查起訴階段的羈押

審查起訴階段的羈押期限為一個月。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刑事訴訟法一百四十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不能超過二次。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四、一審階段的羈押

一審階段,羈押期限為一個月,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四類案件經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期限為一個月以內)移送人民法院後,重新計算期限。二審參照一審。

公安機關的辦案期限可以延長,但要根據具體的情況來確定延長的期限。通過小編的介紹,可以知道,公安機關偵查案件羈押期限為十四日,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臨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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