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權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 有哪些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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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承包權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土地承包權期限是怎麼規定的,有哪些相關規定?

耕地為30年,草地30至50年,林地為30至70年。

二、土地承包權有哪些相關規定?

第十八條土地承包應

(一)按照規定統一組織承包時,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權利,也可以自願放棄承包土地的權利;

(二)民主協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應當按照本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

第十九條土地承包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選舉產生承包工作小組;

(二)承包工作小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擬訂並公佈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承包方案;

(四)公開組織實施承包方案;

(五)簽訂承包合同;

第二十條耕地承包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承包期限是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存續的期間,在這個期間內,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依照法律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承擔義務。)

我國對土地實行用途管理制度

土地管理法按照土地的用途,將土地劃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其中的農用地又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和養殖水面等。本條根據我國農村土地家庭承包的實際情況,對不同用途的土地的承包期及其上限做出規定。

1、耕地的承包期

耕地是指種植農作物的土地,包括灌溉水田、望天田(又稱天水田)、水澆地、旱地和菜地。據統計,我國耕地總面積約為14億畝,人均1畝多一點。1982年底全國農村67%的基本核算單位實行了包乾到户,1984年以後一直穩定在99%以上,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耕地一直佔耕地總面積的97%左右。因此,我國農村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的土地主要是耕地。

土地承包期限的長短,應考慮到我國農村的實際情況,根據農業生產經營的特點,農業經濟的發展趨勢以及當前的農業承包經營政策等因素確定。期限太短,不利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穩定和農業的發展;期限太長,則不利於對土地利用方式的適當調整以及有關利益的協調。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的規定,符合有關法律的規定和目前我國農村的實際做法,同國家政策的規定也是一致的。

2、草地、林地的承包期

草地是指生長草本植物為主,用於畜牧業的土地,包括天然草地、改良草地和人工草地。草原是草地的主體。我國是草原資源大國,天然草原近60億畝,佔國土總面積的41.7%。草原總面積僅次於澳大利亞,居世界第二位。從1984年開始,在全國推廣草原承包工作。目前,我國草原承包面積2.08億公頃,佔可利用草原面積的76.9%。在實踐中,一些地方對草原實行50年的承包期。

林地是指生長喬木、竹類、灌木、沿海紅樹林的土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以及跡地和苗圃等。我國林業用地面積38.5億畝,其中集體所有的林地約佔59%,國家所有的林地約佔41%。林地承包經營政策是我國農村林業的基本政策。到2001年6月,全國集體林地70%已承包到户,已核發林權證的林業用地面積為33億畝,佔全國林業用地面積38.5億畝的85.7%。林地的承包期一般為30年至50年。

對於草地、林地的承包期限,我國法律未明確規定。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30年。草原法也只是規定,全民所有的草原、集體所有的草原和集體長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由集體或者個人承包從事畜牧業生產。國家政策也曾原則規定,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不變,營造林地和“四荒”地等開發性生產的承包期可以更長。

同耕地相比,草地和林地有其特殊性。

①林地上一般生長着多年生的喬木、竹類、灌木等,而耕地主要是用於種植農作物,一般是一年一季或者兩季,有的是三季,很少種植多年生植物。

②從事林業開發投資大,林木生長期、收益期長,風險也比較大。如櫸木、水青岡、紅豆杉、柚木的採伐或經營期限至少在50至60年。再如我國特有的銀杏樹,其木材、果實、葉子等均有較高的經濟價值,但生長極為緩慢,所以又稱“公孫樹”,形容祖輩種樹到孫子輩才結實。目前我國的很多寺廟中都生長着千年以上的銀杏樹。浙江東陽地區種植的香榧樹,15年開始結果,100年才進入豐產期,並可延續四五百年,有的可達上千年。

③我國對森林實行限額採伐制度,林地上種植的林木不能任意採伐。採伐必須申請採伐許可證並按照要求完成更新造林任務。因此,承包方的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的權利受到較多限制。

鑑於林地的上述特殊性,許多地方都將林地的承包期限適當延長。如浙江東陽將香榧樹的承包期定為60年,安徽省林地承包的期限最高的達到70年。在立法過程中,許多地方、部門建議,同耕地相比,林地的承包期應當適當長一些,以規定30年至70年為宜。對有些特殊的樹種,70年的承包期仍顯不夠,應當更長。

本法根據國家關於“營造林地和‘四荒’地等開發性生產的承包期可以更長”的政策精神和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的實際做法,對草地和林地的承包期及承包期的上限做出了規定。

3、承包期限是法定期

限鑑於全國絕大多數地方第二輪承包已結束,有的地方第二輪延包的年限比本法規定的承包期限長的實際情況,為了穩定既存的農村土地承包關係,防止因本法的實施引發重新承包土地,造成不必要的混亂,更好地維護承包方的合法權益,本法在第62條對這種情況做了特別規定:“本法實施前已經按照國家有關農村土地承包的規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長於本法規定的,本法實施後繼續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

另外,本條是關於實行家庭承包方式的耕地、草地和林地的承包期限的規定。對於採取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的承包期限,依照本法的規定,由當事人雙方根據實際情況協商確定。例如,實踐中,一般魚塘的承包期為1至3年。對承包“四荒”進行治理開發的,國家有關政策規定承包期最長可以達到50年。

從上述介紹中我們不難看出,雖然同屬於土地承包,但是在具體的規定中,土地承包權期限也會因為土地性質的不同而有所不同,關於土地承包權的相關規定也是比較多的,區別與根底、林地等,不同的土地性質有不同的規定來進行約束。 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雲浮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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