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權執行期限相關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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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今,很多人對探視權的相關規定還是不夠清楚的,例如不清楚探視權執行期限相關規定以及什麼時候可以探視?,其實,探視權有關探視時間在法律上並無規定,夫妻雙方協商確定即可,下面就由64365律師小編給大家講解一下,有關於探視權的法律知識總結。

探視權執行期限相關規定有哪些?

(一 ) 探視權法律依據

1、【婚姻法】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離婚判決中未涉及探望權,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徵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第三十二條 婚姻法第四十八條關於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根據司法實踐,探望的方式一般可以分為探望性探視和和逗留式探視。 探望性探視,具有探望時間短,方式靈活的特點,是指非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父或母以探望的方式探望子女,如定期見面、共同進餐等等;而逗留式探望則一般時間較長,是指在約定或判決確定的探望時間內,由探望人領走並按時送回被探望子女,如短期和子女生活在一起。 當然,探視的方式依舊是先由雙方共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再由人民法院判決決定。 以上就是對探視權是什麼,探視的時間怎麼安排以及探視有哪些方式等問題所作的解答。探視權是父母的法定權利,另一方應當主動自覺配合。畢竟都是自己的孩子,沒必要鬧到法庭上去,但是如果無可奈何,法庭上定規矩也是必要的,這個時候也可以找找律師諮詢一下,聽聽他們關於這方面的案例分享,再研究好策略。

以上都是由64365律師小編給大家總結的有關於探視權執行期限相關規定重要的法律知識,大家學習了後應該也對該權利的知識有了進一步的認識了吧,今後如果大家有任何法律問題疑惑,可以在相關律師網查詢,或者諮詢正規的法律機構以及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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