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闖紅燈行為怎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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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行人闖紅燈行為怎麼處罰?

行人闖紅燈行為怎麼處罰?

行人闖紅燈行為可以處警告,並處5元-50元罰款。行人闖紅燈,沒有發生交通事故的,屬於行政違法行為,要接受罰款處理;如果在闖紅燈過程中發生了交通事故,則是民事違法行為,涉及民事賠償時,要承擔部分責任。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對於道路通行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全國實行統一的道路交通信號。

交通信號包括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和交通警察的指揮。

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的設置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和國家標準,並保持清晰、醒目、準確、完好。

根據通行需要,應當及時增設、調換、更新道路交通信號。增設、調換、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號,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廣泛進行宣傳。

第二十六條 交通信號燈由紅燈、綠燈、黃燈組成。紅燈表示禁止通行,綠燈表示准許通行,黃燈表示警示。

第二十七條 鐵路與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應當設置警示燈、警示標誌或者安全防護設施。無人看守的鐵路道口,應當在距道口一定距離處設置警示標誌。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佔用、損毀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

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種植的樹木或者其他植物,設置的廣告牌、管線等,應當與交通設施保持必要的距離,不得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不得妨礙安全視距,不得影響通行。

第二十九條 道路、停車場和道路配套設施的規劃、設計、建設,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並根據交通需求及時調整。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已經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頻發路段,或者停車場、道路配套設施存在交通安全嚴重隱患的,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並提出防範交通事故、消除隱患的建議,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行人闖紅燈的行為也是屬於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的行為,極易發生嚴重的責任事故的情況,交警部門要根據人員闖紅燈的現場進行調查取證後認定的,造成了嚴重的交通事故的還需要追究法律責任,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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