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變機動車外形哪些不予辦理變更登記?

來源:法律科普站 2.33W

(一)機動車所有人或代理人提交的證明、憑證無效的;

改變機動車外形哪些不予辦理變更登記?

(二)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標準的;

(三)機動車屬於被盜搶的;

(四)改變機動車的品牌、型號和發動機型號的,但經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選裝的發動機除外;

(五)改變已登記的機動車外形和有關技術數據的,但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本市時,有涉及機動車的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未處理完畢的;

(七)機動車轉入本市車輛尾氣排放不符合本市環保標準的;

(八)小、微型載客汽車所有人的住所地址變更到本市,但其不能提交本市小客車配置或更新指標確認通知書的;

(九)機動車的使用年限距《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要求的使用年限1年以內(含1年)的不予變更機動車使用性質及機動車所有人住所遷出本市的變更登記;

(十)機動車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

(十一)已辦理互換的機動車號牌號碼,在一年內再次申請互換機動車號牌號碼的;

(十二)存在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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