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酒駕的處罰規定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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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酒駕的處罰規定有什麼?

關於酒駕的處罰規定有什麼?

飲酒駕駛機動車輛,罰款1000元—2000元、記12分並暫扣駕照6個月;飲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罰款5000元,記12分,處15日以下拘留,並且5年內不得重新獲得駕照。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條,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獲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二、電動車酒後駕駛算不算酒駕

算。機動車的定義,指的是以動力裝置驅動或索引,上道路行駛,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各種活動的輪式車輛,從上述的描述可以看出,電動車是符合這一定義的,所以説,如果酒後騎電動車,同樣會被交警視作酒後駕駛機動車,一樣要受到酒駕的處罰。

三、醉駕找人頂包要負什麼法律責任?

醉酒駕駛並抗拒執法檢查的,醉酒駕駛並抗拒檢查的行為在刑法上應當評價為兩個獨立的行為,而非一個行為,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是單一行為還是數個行為,是決定從一重處還是數罪併罰的根據。醉酒駕駛並抗拒檢查,符合數罪構成要件的,應當數罪併罰。

醉駕逃逸後找人“頂包”,並指使他人提供虛假證言的,對其在肇事後實施的妨害作證行為可以單獨評價為妨害作證罪,應當以危險駕駛罪、妨害作證罪數罪併罰。

對為逃避檢查而駕車衝撞警察和他人,不但侵害了特定對象警察的人身、財產安全,同時還對其他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財產安全構成嚴重威脅,應當再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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