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車超載的後果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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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交車超載的後果是怎樣的?

公交車超載的後果是怎樣的

公交車是沒有超載一説的。

交通法規扣分細則》

1、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2分:

(三)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

2、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6分:

(三)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

3、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3分:

(一)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以外的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

二、超載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有哪些規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第六十一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擔全部責任:

(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逃逸的;

(二)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

為逃避法律責任追究,當事人棄車逃逸以及潛逃藏匿的,如有證據證明其他當事人也有過錯,可以適當減輕責任,但同時有證據證明逃逸當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項情形的,不予減輕。

第六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報告、鑑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有條件的地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試行在互聯網公佈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但對涉及的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第六十三條發生死亡事故以及複雜、疑難的傷人事故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的證據。

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以及個人隱私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當事人不到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記錄。

第六十四條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等基本情況;

(二)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經過;

(三)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四)當事人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名稱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

日常生活當中,民眾要具備一些最基本的法律常識,日常乘坐公交車的時候會發現,公交車沒有法定載客量,公交車跟營運客車,校車以及普通機動車的的使用情況是有一定差別的,公交車不會因為超載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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