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速危險駕駛怎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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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超速危險駕駛怎麼處罰?

超速危險駕駛怎麼處罰?

超速危險駕駛一般情況下應當是按照一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判處拘役。《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條規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第四十二條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第四十三條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第四十四條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原先法律中規定的危險駕駛罪的行為具體包括兩種,即追逐競駛與醉酒駕駛。而刑法修正案九當中新增加了一些具體的行為。現實中,一旦駕駛員有這這些行為之一,那麼就可以按照規定對其進行處罰。一般是在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判處拘役,同時還要處罰金。

二、什麼是危險駕駛罪?

所謂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

危險駕駛罪分為追逐競駛與醉酒駕駛兩個類型:

(一)追逐競駛。一般來説,追逐競駛,是指行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駛,隨意追逐、超越其他車輛,頻繁、突然併線,近距離駛入其他車輛之前的危險駕駛行為。

(二)醉酒駕駛。醉酒駕駛,是指在醉酒狀態下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對經檢驗駕駛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的,一律以涉嫌危險駕駛罪立案偵查。對當事人被查獲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測試或者提取血樣前又飲酒,經檢驗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的,應當立案偵查。當事人經呼氣酒精測試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在提取血樣前脱逃的,以呼氣酒精含量為依據立案偵查。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在當代的社會,如果存在危險駕駛這種行為的話,必須要對此進行一定的處罰,比如説存在超速行駛或者是存在醉酒駕駛,而通常情況下應當是根據情節的惡劣程度來判斷最終的量刑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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