轎車拉貨處罰標準具體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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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轎車拉貨處罰標準具體是怎樣的

轎車拉貨處罰標準具體是怎樣的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對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以上10萬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額定成員百分之二十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

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二十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有前兩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

運輸單位的車輛有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經處罰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怎麼辦理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一)單位持上級主管機關的批准文件,個人持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證明,向車籍所在地縣級運輸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二)運輸管理部門根據社會發展需要、生產規模、經營範圍及有關規定,在三十日內提出審核意見,符合開業條件的,發給《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三)經營者憑《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按規定申請辦理工商登記和税務登記手續。

第六條 外地運輸單位、個人來本市從事道路貨物運輸一個月以上的(包括業務聯繫點、代辦點),必須持車籍所在地縣以上的運輸管理部門證明,報駐地運輸管理部門審核批准,屬縣級運輸管理部門批准的,由批准部門報市運輸管理部門備案。外地運輸單位和個人應按規定辦好開業手續,在確定的營業點營業,納入駐地運輸管理部門管理。

第七條 經營單位和個人需要停業,應提前三十日向所在地運輸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經審核同意,繳銷營運證照,方可停業。

第八條 道路貨物運輸除指令性、指導性計劃運輸外,均實行市場調節。堅持國營、集體、個體等多種經濟成份有序協調發展,保護正當競爭。

第九條 搶險救災、戰備等緊急運輸任務,由縣以上人民政府下達指令性計劃,當地運輸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運輸工具,各車輛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統一調度,確保任務完成。

第十條 重點港站集散物資和關係到國計民生的重點物資實行指導性計劃運輸,由市、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實行市場調節的貨運業務。由承託雙方擇優選擇、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以任何藉口進行部門封鎖、壟斷貨源、欺行霸市強裝搶運。

第十一條 國家及縣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禁運限運的物資必須按規定辦妥準運手續方可運輸。

第十二條 集裝箱、零擔線路審批按省有關規定辦理。定線貨運班線的審批,實行分級管理。運輸範圍在本市範圍內的,市、縣(市)運輸管理部門負責審批;縣(市) 運輸管理部門審批的,須報市運輸管理部門備案。跨地(市)運輸的由所在地運輸管理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報市運輸管理部門審批。定線貨運班線經營權可實行有償使用。

第十三條 經批准從事集裝箱運輸、危險品運輸、專用運輸、零擔線路、定線貨運班線的運輸單位和個人,運輸管理部門應發給相應的營運標誌和線路核准證。

第十四條 各級運輸管理部門應加強轄區內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的汽車、拖拉機以及其它機動車輛的管理。做好運輸車輛註冊登記工作。

第十五條 凡在本市範圍內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的車輛,都必須按規定辦理有關營運手續。

第十六條 運輸管理部門對運力要搞好規劃,並進行宏觀調控,防止車輛盲目增長。做好道路貨物運輸行業的調查及時公佈增加、更新的車輛和車型及品種的需求信息,以達到運力結構的合理優化。

第十七條 從事營業性運輸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運價政策,違者由物價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 運費結算必須使用税收機關規定的統一發票。違者由税收管理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凡從事道路運輸的車輛都必須使用統一的行車路單。外籍車輛在本市範圍內裝載貨物,起運時必須使用經當地運輸管理部門簽證的行車路單。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由運輸管理部門視情節輕重,按照交通部《道路運輸違章處罰規定》和《浙江省道路運輸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進行貨運經營是需要專業的資格證,不是單純要證件,因為有證件代表着當事人是受到專業培訓的,是有專業技能的,沒有證件不保證當事人是受過專業培訓且是合格的,這樣容易引起交通事故,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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