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交通工具罪的處罰標準是怎樣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W

破壞交通工具罪的處罰標準是怎樣的?

破壞交通工具罪,是指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顛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已經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犯此罪要受到什麼樣的處罰呢?詳情請看下文。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本法第119條之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嚴重後果,主要是指致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如果行為人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破壞交通工具行為,造成了交通工具傾覆、毀壞嚴重後果的,則應在法定刑較重的量刑檔次即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這一量刑檔次內給犯罪行為人裁量刑罰。如果破壞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即沒有造成交通工具傾覆、毀壞後果的,則應在法定刑較輕的量刑檔次即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一量刑檔次內裁量刑罰。這裏的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包括兩種情況:一是破壞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沒有造成任何後果的;二是破壞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了較輕的危害後果,或者雖然造成較重的危害後果,但不是嚴重危害後果的。當然,破壞交通工具的行為與嚴重後果之間應具有因果關係,如果嚴重後果是由其他原因而不是行為人的破壞行為引起的,也不能適用較重的量刑檔次即本條第1款的規定。

在堅持以危害後果的嚴重程度為主要依據確定適用較重或較輕的量刑檔次的基礎上,還要綜合考察犯罪行為人的犯罪事實、情節等,進一步選擇輕重不同的刑罰,以使罪刑相適應。

司法實踐中,這些應予考慮的犯罪事實、情節主要有:

1、犯罪故意的內容和犯罪動機。在危害後果相同的情況下,破壞交通工具罪故意的內容和破壞交通工具犯罪行為人的犯罪動機不同,其人身危險程度也不同,因此,在量刑時應有所區別。比如:行為人出於直接故意破壞交通工具,表明行為人希望和追求危害公共安全的後果發生,其主觀惡性大,量刑時應作為從重情節考慮。如果犯罪行為人出於盜竊財物目的而對交通工具實施了破壞,其主觀上對交通工具的破壞出於間接故意,則應作為從輕情節考慮。犯罪動機的惡劣程度也影響刑罰的輕重。如為報復社會而破壞交通工具就比出於悲觀厭世而破壞交通工具的犯罪的主觀惡性要大,量刑時應酌定從重。

2、犯罪後自首或有悔改、立功表現的。破壞交通工具犯罪後,行為人有自首或悔改、立功表現的,應依法或酌定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3、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年齡和刑事責任能力。已滿16週歲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實施破壞交通工具的犯罪,畢竟比成年人容易教育和改造,因此,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如果犯罪行為人是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則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4、犯罪方法。犯罪方法不同,給交通工具造成傾覆、毀壞的程度也不盡相同。對採用爆炸、放火等方法破壞交通工具的,在量刑幅度內可以作為從重情節考慮。

5、行為人的行為可能給社會造成的危害程度的大小。行為人對裝載乘客的火車、汽車、電車、船隻、飛機實施破壞的,對裝載貨幣、搶險救災物資、重點建設設備和重要出口商品等交通工具實施破壞的,由於其危及多人的生命安全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甚至會造成重大國際影響,因此,在量刑時應在量刑幅度內從重處罰。如果行為人所破壞的交通工具未裝載乘客或物資,則相應地給公共安全造成的危害後果亦較小,可以在量刑幅度內作為以輕情節考慮。

6、危害後果的具體情況。在以嚴重後果為主要依據選擇較重或較輕的量刑檔次後,還要具體考察危害後果的實際情況。如:在造成嚴重後果的情況下,量刑時還應考慮交通工具傾覆、毀壞的具體程度,公私財產毀損的具體情況,死亡或重傷的人數等。如果未造成任何後果,則應在較輕的量刑檔次內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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