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能否緩刑?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1W

一、交通肇事逃逸能否緩刑?

交通肇事逃逸能否緩刑?

交通肇事逃逸不能緩刑,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到15年的佔少數)。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不適用緩刑。緩刑是對判處三年以下、拘役的犯罪分子,犯罪後具有悔改表現,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而不予以關押的刑罰適用方法。

交通肇事案件的被告人主觀上出於過失犯罪,一般罪過小,可以考慮儘量多的適用緩刑。但對交通肇事案件適用緩刑應當考慮幾個方面。

(一)、首先,交通肇事案件的被告人主觀上出於過失,但過失程度不同,罪過輕重有別,應對罪過輕、較輕的人適用緩刑,罪過重、較重的不宜適用緩刑。

(二)、肇事的被告人除罪過小、罪過較小,還應當具有悔罪表現。

結合交通肇事案件的特徵,是否具有悔罪表現應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1、肇事後是否主動報警、積極施救、保護現場、將損失限制在最小。根據有關交通法規,駕駛員在發生事故後,對傷者施救、主動報警、保護現場、配合有關機關處理事故是他們的義務,從法學角度講,這種義務是駕駛員先行行為即肇事行為產生的。違反這些義務,應加重其責任。盡了上述義務,是“悔罪表現”的體現;

2、肇事的駕駛員要能夠實事求是的向事故處理部門陳述肇事的具體情況、原因,不推卸責任,不違心規避法律。做到這一點,是被告人認罪、悔罪的表現,否則不能認為是悔罪;

3、在事故處理中,肇事的駕駛員及其家人要能夠積極賠償受害人及其家人的損失。

(三)、針對交通肇事案件的特殊情況,擬判處緩刑的,如未全部賠償被害人僅是達成賠償協議的,應當儘量增加緩刑考驗期,使其在考驗期內約束其賠償被害人。

對緩刑考驗期內,不按協議賠償被害人又未與被害人達成延期賠償協議的,可以考慮對其撤消緩刑。在處理交通肇事案件中,有相當一部分案件被害方得不到賠償,加深了痛苦,而被告人卻未履行賠償義務。

二、《交強險條例》沒為保險公司免責。

《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墊付搶救費用,並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期間肇事的;

(三)被保險人故意製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這是對保險公司交強險理賠權責的全部規定。這裏沒有關於“肇事逃逸”不予賠付的任何表述。本案肇事車輛證照齊全,保險在期;事故責任人持證駕駛,沒有醉酒,沒有故意。保險公司對事故的賠償責任不能免除。太平洋財險棗莊支公司對其交強險索賠“不予受理”,踐踏了《保險條例》的公信力。

有些司機在由於醉酒等原因導致交通事故發生之後,為了避免被處罰,可能會逃逸,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範的規定,逃逸者不管日後是否自首,都是不可以適用緩刑的相關規定,敏思主體若是提出緩刑的請求,一般也是不會被受理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