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能緩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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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肇事逃逸能緩刑嗎?

交通肇事逃逸能緩刑嗎?

肇事後逃逸的不宜適用緩刑。交通肇事逃逸是指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主觀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心態,因而不具有 “悔罪”心理,客觀上逃跑,即使其人身不受事故處理機關控制、脱離控制,不願意承擔刑事責任或不願意對被害方予以賠償,客觀上不具有悔罪行為。因而在其歸案後,即使產生了悔罪心理,實施了悔罪行為,但他們的“罪過”比起肇事後未逃逸的大得多,僅應作為從輕處罰的情節考慮,不宜適用緩刑。

實踐中,對於交通肇事罪的犯罪分子要是屬於一般情節,即量刑範圍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同時滿足其他的緩刑條件,那麼在判刑的時候同時宣告緩刑的可能性是很大的。不過要是交通肇事逃逸的話,則一般是不適用緩刑。

二、交通肇事罪適用緩刑的條件有哪些

1、緩刑適用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超過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於他們的罪行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不適宜放在社會上執行,所以不能適用緩刑。

2、適用緩刑的犯罪分子必須是犯罪情節比較輕微,悔罪表現比較好,放在社會上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

3、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對於累犯不能適用緩刑。這是因為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

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主刑之外還判處有附加刑,附加刑仍然應當執行,而不受主刑緩刑的影響。

緩刑的考驗期限,是指對受緩刑宣告的犯罪分子進行考察的一定期限。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2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1年。

三、肇事逃逸的性質

關於逃逸行為的法律性質,刑法理論上認識不一,主要有三種觀點:

一是“罪後表現説”,認為交通肇事後又逃跑和受重傷的被害人後來又死亡,這二者之間是互相依存的,逃逸是交通肇事行為的繼續,死亡是重傷後在特殊情況下的必然結果,行為人對被害人可能進一步引起的後果可能有希望或放任之心,但這一心態沒有與進一步的行為相聯繫,也就沒有獨立意義,或者説,逃逸的實質是行為人在趨利避害的心理作用下,使肇事結果進一步加重的條件;

二是“獨立行為説”,認為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行為是獨立的犯罪行為,因此應實行數罪併罰或者按吸收犯處理;

其三是“分別情況説”,認為交通肇事犯罪的行為人在犯罪後逃逸並因而致被害人死亡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對待,如果是在過失支配下進行的,就不是一個獨立的犯罪行為。如果是在新的放任的故意支配下進行的,就是一個獨立的犯罪行為。

綜合上面所説的,交通肇事逃逸是屬於嚴重的違反了我國的交通法,而對於這種事故的處罰,一般會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來進行處理,逃逸不僅不能幫助自己得到,而且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只要條件一旦構成必定就會接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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