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種情況可以構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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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種情況可以構成交通肇事罪

哪種情況可以構成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的入刑條件區分一般違章和特殊違章情形,一般違章的情況下,需要滿足以下三種情況之一才構成犯罪: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一般違章主要是指超速、闖紅燈、逆行等情形。

而特殊違章的情況下只要造成一人以上重傷,並且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的,就要承擔刑事責任,構成交通肇事罪。

特殊違章情形主要包括:

1、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二、交通肇事罪訴訟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對交通肇事罪規定了三個不同的刑級:犯交通肇事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條,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條,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

由此我們可以分析:交通肇事罪的第一個刑級的追訴時效是五年。第二個刑級的追訴時效分兩張情況,如果判處3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則追訴時效是五年;如果被判處5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訴時效是十年。第三個刑級的追訴時效分兩張情況,如果被判處7年以上10年以下尤其徒刑,追訴時效是10年;如果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追訴時效是15年。

根據有關規定來看,對於後果不嚴重,不會觸犯刑法的交通事故,如果肇事者不逃逸並積極協商善後事宜的,雙方之間也只是一個民事糾紛而已,按照先調解再起訴的程序一步步處理就好。但肇事之後逃逸就是一種非常嚴重的違法行為了,公安機關有權對其處以二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還可以並處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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