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量刑規定是怎樣的
一、交通肇事罪量刑規定是怎樣的
(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情形
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如下傷害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4、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
(1)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二)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如下傷害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發生交通事故後如果具有上述13項及15項情況,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即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
2、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3、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三)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行為人
(四)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交通肇事後,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二、如何劃分交通事故責任
(一)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
當事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承擔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責任,事故其他方當事人無責任:
1、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該當事人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因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2、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道路交通事故事實的,由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確有證據證明未逃逸當事人有過錯的,可以減輕逃逸方當事人的責任;沒有證據證明未逃逸當事人有過錯的,確定其無責任。
3、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及毀滅證據的,由其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二)當事人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雙方當事人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按照以下規則認定當事人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1、事故一方當事人因具有違反各行其道、讓行規定等嚴重過錯行為而發生事故的,負事故主要責任;另一方當事人因具有一般過錯行為而發生事故的,負事故次要責任。
2、事故雙方當事人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相當的,承擔同等責任。
(三)雙方均無責任
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首先,交通肇事不必然構成交通肇事罪,必須要達到了規定的立案標準之後,那麼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罪。另外,交通肇事過程中可能出現指示逃逸的情況,若之後導致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那麼指示的人就會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