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判刑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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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肇事罪判刑規定是怎樣的?

交通肇事罪判刑規定是怎樣的?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構成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從事交通運輸和非交通運輸的人員。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是指一切直接從事交通運輸業務同保證交通運輸安全有直接關係的人員,主要包括四類人員:一是直接操縱各種交通運輸工具的人員,如駕駛員;二是交通運輸活動的直接領導和指揮人員,如列車長、調度員;三是交通設備的操縱人員,如扳道員;四是交通運輸安全的管理人員,如交通警察。非交通運輸人員是指除從事交通運輸人員以外的任何人。

(二)主觀方面

本罪主觀方面是出於過失,即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嚴重後果應當預見,由於疏忽大意而沒預見,或者雖然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造成了嚴重後果。這種過失是行為人對所造成的嚴重後果的心理態度,而對於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本身,則可能是明知故犯。

(三)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交通運輸法規,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其表現主要分為以下四個不可分割的部分:

1、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必須發生在交通運輸的過程中。這是交通肇事罪的特定時空條件。如果事故發生在交通運輸過程以外的空間內,則不能構成交通肇事罪。

2、行為人必須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是交通肇事的原因,也是構成本罪的前提條件。行為人在交通運輸中如果沒有違反交通管理法規,即使發生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也不構成本罪。所謂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是指國家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的保障交通運輸的安全,而作出的各種行政法規、規定,包括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的保障交通運輸安全運營的各種規範性文件。

3、必須實際發生了重大事故,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後果。這是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條件之一。行為人雖然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但未造成上述法定嚴重後果的,不構成本罪。

4、行為人的違章行為和造成的嚴重後果之間必須存在着必然的因果關係。如果違章行為和後果之間沒有因果關係則不構成本罪。

(四)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的安全。交通肇事罪在客觀上對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了侵害,其行為實質是對公共安全的侵害。

雖然交通事故發生之後逃逸的一方並不一定會被量刑,但若事故的另一方當事人,因逃逸現象的存在延誤了救治病情的時機而死亡,那麼此事故逃逸者,就有可能會由於犯了交通肇事罪而被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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