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先予執行的情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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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肇事先予執行的情況有哪些?

交通肇事先予執行的情況有哪些?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並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適用先予執行制度。我國民事訴訟中引進先予執行制度的目的在於保護當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免受嚴重損害。在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的情況下,當事人是不得向法院申請先予執行的,因為交通事故案件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的情況下,不會出現法律規定的當事人出現生活或者生產經營嚴重受損的情形。而在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情形下,也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運用先予執行。法院對追索被扶養人生活費、醫療費用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法院裁定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二、交通事故訴訟中先予執行步驟方法

1.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

2.被申請人有履行的能力;

3.法院責令提供擔保的,申請人已提供擔保。

4.申請人提供的擔保,可以是財產擔保,也可以是保證人擔保。保證人應當符合法律的規定,具備履行能力。

交通事故先予執行什麼時候可以向法院申請

當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受到損害,其治療雖未終結,但對於已經實際發生的和今後治療所必需的醫療費用,如交通事故受害人或其近親屬無力支付,相關保險公司或機動車方經交警部門通知後又未先行支付的,一方當事人憑交警部門的有關證明、醫療單位治療的有關票據或病情證明等起訴至人民法院要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受理。

綜上,在我們的生活中,交通事故經常發生。對於比較輕微的交通事故,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但是對於比較嚴重的交通事故,協商和解可能會比較困難,可能會涉及訴訟。當事人申請先行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進行審查,並按照保險合同的規定,在保險公司應當承擔的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對已發生或者需要的醫療費用進行審查。機構應當依法預先辦理待遇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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