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先予執行的範圍有哪些?
一、民事訴訟中先予執行的範圍有哪些?
1、民事訴訟中先予執行的範圍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六條 先予執行範圍
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
(1)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的;
(2)追索勞動報酬的;
(3)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2、先予執行的條件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七條 先予執行條件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
(2)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遭受的財產損失。
二、先予執行的程序
(一)先予執行的申請
先予執行的申請由權利人向受訴人民法院以書面的形式提出,人民法院不能在沒有權利人提出申請的情況下依職權主動採取措施。當事人申請先予執行,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讓申請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當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二)先予執行的裁定及執行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先予執行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審查的內容主要是兩個方面:一是申請先予執行的案件是否屬於先予執行的範圍;二是申請是否符合先予執行的條件。人民法院對符合先予執行條件的申請,應當及時作出先予執行的裁定。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義務人不服可以申請複議一次,但複議期間,不停止先予執行裁定的效力。義務人應當依裁定履行義務,拒不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或依職權決定採取執行措施強制執行。義務人申請複議有理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撤銷原裁定。若原裁定已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採取執行迴轉措施。
(三)先予執行裁定的最終處理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終結時,應當在裁判中對先予執行的裁定及該裁定的執行情況予以説明及提出處理意見。權利人勝訴,先予執行正確的,人民法院應在判決中説明權利人應享有的權利在先予執行中已得到全部或部分的實現;權利人敗訴,先予執行錯誤的,人民法院應在判決中指出先予執行是錯誤的,責令申請人返還因先予執行所取得的利益或裁定採取執行迴轉措施強制執行,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遭受損失的,申請人應當賠償。
先予執行的範圍在《民事訴訟法》之中有明確的規定,民事糾紛在被法院受理之後,公民若是確定自己的情形屬於法定範圍之內、且也滿足先予執行的條件,可以提出先予執行的請求。若是當事人對先予執行的裁決不服,可以提出複議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