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定罪免訴期限自什麼時候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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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肇事定罪免訴期限自什麼時候結束?

交通肇事定罪免訴期限自什麼時候結束?

自偵查終結後結束,現行刑法中將免訴的情形分為三大種:法定不起訴情形、可以不起訴情形、自訴情形。所以中國刑法免於起訴期限是根據是否可以起訴,是由檢察院提起公訴還是由受害人提起自訴來決定的。一般情況下,起訴的時間為偵查終結後,但自訴情形則由受害人自己決定。

二、關於起訴期限中斷的情況

(1)關於中斷

《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可見訴訟時效可以多次中斷,多次重新計算訴訟時效期間。而對於起訴期限卻沒有這樣的規定,起訴期限也不可能因當事人向行政機關提出要求而重新計算。

(2)關於中止

《民法通則》第139條規定:“在訴訟期間最後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3條規定“由於不屬於起訴人自身的原因超過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提起訴訟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這條規定雖然沒有明確是起訴期間的中止,但從本質上來説與訴訟時效的中止是一至的,只不過兩者有一個區別是,訴訟時效中止的原因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最後6個月內,才產生中止的法律效力。而關於起訴期限的規定沒有這樣的限制。

(3)關於延長

《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第169條規定“權利人由於由於客觀的障礙在法定訴訟時效期間不能行使請求權的,屬於137條規定的‘特殊情況’”

《行政訴訟法》第40條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10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 《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3條規定“由於不屬於起訴人自身的原因超過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訴訟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

有關交通肇事行為發生後,就需要由公安機關根據實際來進行調查取證,對符合定罪免訴情況的,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處理,但相關情況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存在異議的,那麼是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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