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聘用合同到期不續簽是否有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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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單位聘用合同到期不續簽是否有補償?

單位聘用合同到期不續簽是否有補償

勞動合同到期後,單位不與勞動者續簽的,那麼,單位需要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以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一般除公司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以外,勞動者都可以要求獲得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6、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

7、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有證據證明是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

8、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9、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勞動合同終止;

10、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後,就正式的確立了雙方之間的勞動關係,用人單位不能隨意的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執意要解除勞動合同的,必須與勞動者協商,並且要支付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金給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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