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如何量刑的相關內容
交通肇事罪是刑法中常見的罪名之一,也是日常生活中經常發生的罪名。那麼交通肇事罪在法律規定當中是如何量刑的呢?下面小編就介紹幾種比較重要的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問題。
一、致人重傷、死亡或者致使公私遭受重大損失的量刑起點
《刑法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事故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上述九種情形的行為人即構成交通肇事罪,並在第一個法定性幅度內量刑。根據《量刑指導意見》的規定,這九種情形的量刑起點幅度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在確定個案起刑點時,應把握以下幾點:
1、行為人同時具有解釋《解釋》第二條的在一個法定性幅度內處罰的兩種以上情形的,以危害較重的一種確定量刑起刑點,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依據。
2、行為人交通肇事致一人重傷,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同時具備《解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一)至(六)項情形中的兩種情形的,以其中一種情形為確定量刑起點,其他情形作為量刑情節基準刑。
3、確定量刑確定時,應注意責任程度的差別。確定個案量刑起點時,要綜合考慮交通肇事行為造成的客觀社會危害(致人傷亡、造成財產損失等),又要考慮行為人的事故責任的大小,一般來説,負事故全部責任的量刑起點要高於負事故主要責任的量刑起點。
二、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量刑起點
根據《刑法》和《解釋》的規定,行為人構成交通肇事罪,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量刑的情形,有以下十一種:
1、交通肇事致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肇事後逃逸的;
2、交通肇事致死亡三人,負事故同等責任,且肇事後逃逸的;
3、交通肇事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達到30萬,肇事後逃逸的;
4、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肇事,致一人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肇事後逃逸的;
5、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肇事,致一人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肇事後逃逸的;
6、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而駕駛,致一人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肇事後逃逸的;
7、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而駕駛,致一人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肇事後逃逸的 ;
8、嚴重超載駕駛,致一人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肇事後逃逸的;
9、交通肇事致二人死亡或者重傷五人,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10、交通肇事致死亡六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11、交通肇事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達到60萬元的。
在確定個案量刑起刑點時,應着重把握以下兩點:
1、行為人同時具備《解釋》第三、四條規定的在第二個法定幅度內處罰的兩種以上情形的,以危害較重的一種確定量刑起點,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事實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依據;
2、確定量刑起點時應注意責任程度的差別。
三、因逃逸緻一人死亡的量刑起點
因逃逸緻人死亡是指行為人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因逃逸緻一人死亡的,可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確定個案量刑起點時,應綜合考慮事故責任程度、事故後果等案件情況,以具體犯罪的基本犯罪構成事實的社會危害性為根據,確定適當的量刑起點。基本犯罪構成事實以外的致人傷亡人數、造成財產損失數額、責任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事實,則用來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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