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量刑的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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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是對一個犯罪的處罰給定相應的範圍,根據犯罪嫌疑人的實際情況,在給定的範圍內定罪量刑。對於交通肇事罪來説也是如此的,那麼最新交通肇事罪量刑的內容有哪些呢?

交通肇事罪量刑的內容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一)負事故全部責任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一人逃逸的,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2)重傷一人且有定罪的其他特殊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一年;

(3)重傷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個月。輕傷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個月;

(二)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一人逃逸的,為有期徒刑一年;

(2)重傷一人且有定罪的其他特殊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

(3)重傷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四個月。輕傷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一個月;

(三)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1)死亡三人的,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2)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個月;重傷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個月;

二、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一)負事故全部責任

死亡一人且逃逸的,為有期徒刑四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一年;重傷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個月。

(1)死亡二人;

(2)重傷五人;

(3)重傷一人逃逸,且有定罪的其他特殊情形。

(二)負事故主要責任

死亡一人且逃逸的,為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有前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三年。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九個月;重傷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四個月。

(二)負事故同等責任

死亡六人的,為有期徒刑三年。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個個月;重傷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個月。

三、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一)負事故全部責任,逃逸緻一人死亡的,為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情增加二年;

(二)負事故主要責任,逃逸緻一人死亡的,為有期徒刑七年;死亡增加一人,刑情增加一年四個月;

(三)負事故同等責任,三人死亡的,且逃逸緻一人死亡的,為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情增加一年;

(四)逃逸緻人死亡,同時出現其他後果,對其他後果部分增加刑期,適用前兩條的規定。

四、其他情況

(一)自首輕處的特別規則:交通肇事未逃逸自首的,輕處15%;逃逸後自首的,輕處10%。

(二)個罪自由裁量權規則:對有期徒刑四年以上的,根據個案的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合議庭(獨任庭)可以行使六個月以內的自由裁量權。

(三)緩刑適用限制規則

除未成年犯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

(1)未作賠償的;

(2)曾因交通通肇事被判刑的;

(3)交通通肇致人死亡後逃逸且負事故全部責任的;

(4)有司法解釋規定的兩個以上特殊違章情節且負事故全部責任致人死亡的;

(四)本節所指特殊違章情節

(1)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具有上列情形,但合議庭或獨任庭認為判處緩刑有利於案件審理的,報院長批准或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從上文的介紹中我們可以得知,交通肇事罪一般是分為了三個量刑檔次,當然針對的犯罪情況肯定是不同的。交通肇事罪最低的量刑為拘役,而最高量刑卻能達到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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