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車肇事逃逸處理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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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貨車肇事逃逸處理原則是什麼?

貨車肇事逃逸處理原則是什麼?

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行為,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做如下處理:

1.對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200元到2000元罰款,可以並處15以下拘留.

2.對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沒有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外,由公安機關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3.對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並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外,由公安機關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並終生不得重新領取機動車駕駛證.

二、交通事故逃逸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

第一百零一條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二條 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機動車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辦法(試行)》

第十三條 對肇事逃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對駕駛人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並處15日以下行政拘留,記12分;保險公司按規定應於次年上浮逃逸車輛保險費。

三、性質

關於逃逸行為的法律性質,刑法理論上認識不一,主要有三種觀點:

一是“罪後表現説”,認為交通肇事後又逃跑和受重傷的被害人後來又死亡,這二者之間是互相依存的,逃逸是交通肇事行為的繼續,死亡是重傷後在特殊情況下的必然結果,行為人對被害人可能進一步引起的後果可能有希望或放任之心,但這一心態沒有與進一步的行為相聯繫,也就沒有獨立意義,或者説,逃逸的實質是行為人在趨利避害的心理作用下,使肇事結果進一步加重的條件;

二是“獨立行為説”,認為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行為是獨立的犯罪行為,因此應實行數罪併罰或者按吸收犯處理;

其三是“分別情況説”,認為交通肇事犯罪的行為人在犯罪後逃逸並因而致被害人死亡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對待,如果是在過失支配下進行的,就不是一個獨立的犯罪行為。如果是在新的放任的故意支配下進行的,就是一個獨立的犯罪行為。

在發生了交通事故後也是會有許多司法會因為心存僥倖或者是害怕承擔責任害怕被公安機關拘留而選擇肇事逃逸的,一旦發生肇事逃逸行為後性質也是隨之發生改變,公安機關一般都會對肇事逃逸的當事人進行拘留,但也不是一定會進行拘留,而且所處的拘留是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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