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的認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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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的認定是怎樣的?

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的認定是怎樣的?

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的認定是:

1、必須滿足上文所論及的交通肇事後逃逸的構成要件。

“因逃逸緻人死亡”是交通肇事逃逸行為在情節上的加重。因此,認定“因逃逸緻人死亡”首先得滿足交通肇事後逃逸的成立,而這包括三方面

(1)必須以交通肇事行為的發生為前提。

(2)行為人必須在行為發生後積極實施逃逸。

(3)行為人逃逸有一定的主觀動機。

2、必須符合《交通肇事解釋》第5條第1款對“因逃逸緻人死亡”做出的明確解釋。

即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這個規定是明確的,不能將其與其他情形混作一談。比如有這樣的案例,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隱藏或遺棄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情形,這顯然不是“因逃逸緻人死亡”,而應當認定為故意殺人。

3、交通肇事者的逃逸行為與被害人死亡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受害人的死亡必須是因為肇事者的逃逸行為造成的。如果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逃逸,但被害人的死亡卻是因為介入了其他原因造成的,如被害人由他人送往醫院搶救途中再次發生交通事故致死等,就不應認定為“因逃逸緻人死亡”。再者,必須是行為人逃逸行為在前,而傷者因行為人逃逸而死亡的結果發生在後,兩者之間存在這個順序關係。如果交通事故發生時傷者當場死亡,則不能認定為因逃逸緻人死亡,而應適用《刑法》第133條規定的第二種量刑幅度予以處罰。

二、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怎樣判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依法處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的有關規定:依照《刑法》第113條的規定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一人或重傷三人以上的;

2、重傷一人以上,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的;

3、造成公私財產直接損失的數額,起點在三萬元至六萬元之間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視為情節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二人以上死亡;

2、造成公私財產直接損失的數額,起點在六萬元至十萬元之間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並符合上述(一)或(二)的規定,按照(一)或(二)的規定從重處罰:

1、犯交通肇事罪,畏罪潛逃,或有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或隱瞞事故真相,嫁禍於人的;

2、酒後駕車的;

3、駕駛無牌照車輛的;

4、明知機動車輛關鍵部件失靈仍然駕駛的;

5、具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

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對於很多的交通肇事類型的案件都是存在着逃逸的狀況的,但是逃逸在進行認定的時候是需要嚴格的來進行把握的,否則很有可能就會造成處理不公的現象,畢竟如果存在逃逸情節,那麼它的量刑的範圍會大大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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