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協議要怎麼樣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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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協議要怎麼樣簽訂

為了防止離婚後產生財產糾紛,許多夫妻在結婚前都會簽訂一份財產協議,那就是婚前財產協議。那麼,婚前財產協議要怎樣簽訂呢?簽訂婚前財產協議要注意哪些問題呢?

一、如何簽訂婚前財產協議

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首先要看當事人是否對財產有約定,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且內容合法有效者,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1、約定的主體要合法。約定的主體只能是夫妻雙方。約定時,雙方必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責任能力人。

2、雙方意願表示要合法。雙方的意願應是真實自願的,任何一方不得采取欺騙、威脅、脅迫等手段,顯失公平的約定也不得成立。

3、約定內容必須合法。約定內容必須符合法律及社會公共道德,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凡逃避夫妻、父母子女法定義務的約定無效。

4、約定的形式必須合法。約定應以書面方式進行,口頭約定如雙方承認的也有效。只有符合上述條件的約定,才能按約定處理。

二、婚前財產協議的三類誤區

1、未訂婚前財產協議的婚前財產結婚後就會變成共同財產

婚姻財產約定是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一個重要修改內容,無論是地方還是國家,對於婚姻法的修訂都作了大量的宣傳報道,其中一項即為婚姻財產約定。然而,宣傳得越多,反而給很多準備結婚的情侶產生了一個誤區,在結婚之前必須簽訂婚前財產協議,不簽訂的話,婚前財產在結婚後就會變成夫妻共同財產了。

2、婚前財產協議必須公證才有效

作為協議一種,很多人以為協議必須經過公證才有效。造成此種認識誤區,一方面是對法律條文的錯誤理解,另一方面是對公證作用的錯誤理解。對於生活中的很多協議來説,公證其實意義不大,當然從資料的保管來説,公證機關作為一個資料保管單位還是不錯的。對於這些協議,公證只能證明簽署協議的當事人,是在公證員面前簽訂的,而這種真實意願的公證可以説沒有任何意義。

3、婚前財產協議只是明確各自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

婚前財產協議,如果只是明確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那簽署該協議的意義就沒有了。因為《婚姻法》明確規定了,婚前財產不會隨着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變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財產協議的功能其實有三:一是,明確了婚前財產的範圍,特別是銀行存款等動產,以免日後對婚前財產的範圍發生爭執;二是,可以約定婚前財產在婚後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或全部共同所有;三是,婚前財產協議可以對日後的家務勞動及各方親屬的應酬作出約定。

三、簽訂婚前財產協議的注意事項

隨着現在經濟水平的提高,簽訂婚前財產協議已經變成一種趨勢,簽訂婚前財產協議應注意以下事項:

1、形式上必須是書面的。

2、明確婚前財產的範圍。

一般包括男女雙方婚前的存款,房產,車子,其他貴重物品等。婚前財產協議的約定不能過細,建議僅對重要財產作出約定即可。

3、明確婚前財產婚後共享的比例。

在婚後可以與愛人共享的財產內容,以及共享的比例應該清楚。若只是表述為“婚前某項財產婚後共有”,法律上的理解應是每人一半。

4、財產描述要明確。

在實踐中,由於財產描述不明確最終導致認為協議約定不明而不予確認的案例不在少數。比如房產的描述,很多伴侶在作婚前財產協議時,對於一方的婚前房產只是寫“某某小區的房屋歸雙方共同所有”,正確的描述應該是“坐落於某市(縣)xx街xx號房產由雙方共有”。

5、設定清楚婚前財產生效的條件、時間。

協議的生效若未作特別約定的話,一般是結婚登記後生效。很多情況下,當事人為了增加婚前財產協議的公示力會增加經公證機關公證或律師見證後生效的限制。

6、男女雙方必須簽字並且註明時間。

7、婚前財產協議可以在結婚前簽訂也可以在結婚後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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