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後又逃逸應該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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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發生交通肇事後,作為肇事的一方需要留在事故現場,積極配合對事故作出處理,降低造成的損失。但有的肇事者因為害怕承擔事故責任,於是就選擇了逃逸。在我國交通肇事後又逃逸的行為,其實是構成了交通肇事罪的,那此時應該怎麼判才好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交通肇事後又逃逸應該怎麼判

根據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由此可知,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注意:

1、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2、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第2款規定,對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司機,不論其造成交通事故後果的大小,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都將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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