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交通運營秩序涉嫌什麼犯罪

來源:法律科普站 1.7W

一、妨害交通運營秩序涉嫌什麼犯罪?

妨害交通運營秩序涉嫌什麼犯罪

妨害交通運營秩序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此罪是一個概括性的罪名,這類犯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客觀表現為實施了各種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它同侵犯人身權利的殺人罪、傷害罪以及侵犯財產的貪污罪、盜竊罪等有顯著的不同,危害公共安全罪包含着造成不特定的多數人傷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危險,其傷亡、損失的範圍和程度往往是難以預料的。因此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極大的一類犯罪。

我國刑法規定,以其他危險方法破壞工廠、礦場、油田、港口、河流、水源、倉庫、住宅、森林、農場、穀場、牧場、重要管道、公共建築物或者其他公私財產,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我國刑法確立了科學嚴密的犯罪體系和刑罰體系。在以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方式上,需要區別對待,根據具體情況,適用輕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更好地維護公共安全。另外,按照法律中的規定,只要是已滿16週歲,並且同時就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那麼就是可以認定構成此罪的。

我國刑法規定,以其他危險方法破壞工廠、礦場、油田、港口、河流、水源、倉庫、住宅、森林、農場、穀場、牧場、重要管道、公共建築物或者其他公私財產,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什麼特徵?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決水以外的其他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法條不可能對所有的使用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全部作出規定,因此使用了一個蓋然性條款。

1、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既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財產安全。

2、犯罪客觀方面

表現為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決水以外的其他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3、犯罪主體

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

故意妨礙交通運營秩序的這種行為一般也不會構成犯罪,只有在造成的後果已經相對嚴重了的情況下才要追究刑事責任。道路交通建設的發展已經無法追趕人均機動車擁有量的增長速度,可還有部分人就是因為個人不服氣別人在駕駛過程當中的一些行為,在駕駛過程當中故意飆車或者給對方製造相應的麻煩,殊不知也給自己帶來了很大的安全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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