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的概念跟構成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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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國家機關對社會的管理活動,破壞社會正常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其有下列特徵:
1.侵犯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
2.客觀方面表現為妨害國家機關對社會依法實行管理活動,破壞社會正常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3.犯罪主體多數是一般主體,也有少數是特殊主體;多數犯罪的主體只限於自然人,少數犯罪既可以由自然人構成,也可以由單位構成;還有個別犯罪的主體只能是單位,如非
法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罪。
4.主觀方面絕大多數表現為故意,個別犯罪表現為過失。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煽動羣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的概念跟構成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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