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財產分割起訴狀交給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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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財產分割起訴狀交給誰?

一、離婚後財產分割起訴狀交給誰?

1、離婚後財產分割起訴狀交給人民法院,夫妻離婚後,如果一方發現對方離婚時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等行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二、怎麼收集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據

1、以貨幣形態存在的夫妻共同財產證據的取得。以貨幣形態存在的夫妻共同財產有工資、獎金、生產經營和投資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現金存款、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軍人復員費、自主擇業費。

認定這些夫妻共同財產其證據載體及來源有:

(1)夫妻共同持有的以一方姓名開户的銀行存摺、存單。同時,對這些證據要另使用生產、經營的執照、投資憑證、知識產權證書、繼承或贈與協議、破產安置補償協議等證據材料予以補強。

(2)住房改革管理部門保管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個人帳户會計資料。這類證據一般難以收集到原件,只能進行復印收集。

(3)軍人復員時持有的軍人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的銀行存摺、存單。這種證據因為是一方單獨持有,一般很難取得。

在確實難以取得軍人復員時持有的軍人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的銀行存摺、存單時,補救的方法是到民政部門收集

複員軍人一方的入伍檔案材料、復員檔案材料、復員當年的復員費和自主擇業費發放標準的公文等旁證材料進行推定證明。收集這些證明材料時肯定無法收集到原件,因此也只能通過複印的方式收集。

在能夠取得軍人復員時持有的軍人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的銀行存摺、存單的情況下,再使用到民政部門收集複員軍人一方的入伍檔案材料、復員檔案材料、復員當年的復員費和自主擇業費發放標準的公文等證據材料進行補強,證明效力更強。

2、以實物形態存在的夫妻共同財產證據的取得。以實物形態存在的夫妻共同財產有生產經營設備、受贈的禮物、購買或繼承或受贈的貴重首飾、價值較大的圖書資料以及生產、生活資料、房屋。

目前我們國家在對夫妻離婚等相關的事項是有非常明確的規定的,避免重複的發生訴訟活動,所以在離婚的時候是可以一起的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來進行一定的處理的,如果説在離婚之後發現有一些特殊情況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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