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了中逃逸行為的表現形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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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有的交通事故是當事人之間通過協商的方式解決的,也就是我們説的私了。但是在私了的過程中可能會出現一方逃逸的情況,那麼你清楚具體的逃逸表現形式有哪些嗎?本站小編為您做詳細介紹。

私了中逃逸行為的表現形式是怎樣的

一、私了中逃逸行為的表現形式

交通肇事逃逸行為主要有兩種表現形式。1、發生事故後駕車逃逸;2、發生事故後當事人棄車逃逸。

通常表現為:

(1)當雙方在對事故事實的確認、或對如何賠償的問題產生了爭議,未進行友善的協商,發生了口角時,於是,一方當事人“拂袖而去”,駕車離開現場。

(2)雙方在核實有關情況時,乙方發現甲方車輛無車牌,或酒後駕車,或非司機駕車,提出不能“私了”需要報警時,甲方心虛害怕,為逃避法律的嚴厲處罰,尋機逃逸。

(3)事故發生後,乙方稱受傷,如果經醫生檢查無大礙可“私了”,甲方在送乙方去醫院的途中,或乙方正在接受治療時,甲方不願承擔乙方的各種經濟損失而中途“溜號”。

二、交通肇事逃逸要加重處罰嗎

1、在鑑定的同時應當先分清事故的責任。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2、責任認定重。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在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機可能無責任或只有部分責任,但如果逃逸,導致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司機就要負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3、損害賠償重。按《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賠償費用少則幾千塊,多則上萬元甚至於幾十萬元,如肇事車輛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發生交通事故後,賠償時,保險公司有先予支付的義務。但如果肇事車輛逃逸,按《保險合同》約定,保險公司就不再承擔保險責任,車主要承擔全部的賠償費。

4、行政處罰重。按照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第2款規定,對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司機,不論其造成交通事故後果的大小,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都將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

5、刑事責任重。根據《刑法》第133條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肇事後逃逸的,屬法定的加重情節,傷者因搶救不及時而死亡的可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傷者沒有死亡,機動車駕駛員為了逃避法律追究,將撞傷者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傷者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嚴重殘廢的,則構成了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按《刑法》規定,將會受到更加嚴厲的處罰。

關於交通事故私了過程中一方逃逸的行為表現主要就是小編在上文中提到的三種情況,大家可以進行適當的瞭解。小編同時還帶來了交通肇事逃逸處罰方面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網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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