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行為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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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違約行為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合同違約行為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1)不履行

合同當事人完全不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又分為“根本違約”和“拒絕履行”。

2)不符合約定的履行

3)其他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為

二、合同違約責任有哪些?

1、繼續履行。一方當事人在拒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情況下,按照另一方當事人的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義務即為繼續履行。

2、支付違約金。

3、賠償損失。

4、履行定金罰則。

5、其他補救措施。

三、違約行為的免責情形有哪些?

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自然災害,如颱風、洪水、冰雹;

(2)政府行為,如徵收、徵用;

(3)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

2、免責條款

免責條款無效的一般情形包括:

(1)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將免責條款訂入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2)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免責條款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的;

(3)免責條款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4)免責條款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5)免除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所生責任的條款無效;

(6)免除根本性違約所生責任的條款無效。

四、合同違約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所以,違約金具有懲罰性的特徵,它不以非違約方遭受損失為前提。

一般來説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

其實,合同當中約定的這些條款是要嚴格執行的,在履行合同條款的過程中不認真履行,錯誤履行的都是違約。同時,在書面合同中不約定違約責任的,合同也是有效的,因為違約責任是法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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