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判三緩五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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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判三緩五合理嗎?

一、交通肇事逃逸判三緩五合理嗎?

是合理的。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符合緩刑條件的可以判處緩刑。

二、構成交通肇事逃逸的要件有哪些?

1、主觀方面

主觀方面即行為人的主觀動機,交通肇事後逃逸的動機一般是逃避搶救義務以及逃避責任追究。這種動機是積極的心理活動。雖然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但僅就逃逸行為而言,具有直接的行為故意。因此只有行為人對肇事行為明知,同時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構成交通肇事後逃逸。因為從主觀方面來看,在犯罪惡意上是很小的,是對現場後果的害怕所致。但毫無疑問,其逃逸行為還是直接故意所致。所以無論何種情形,行為人在逃逸時都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造成了交通事故的發生,並對逃逸行為有直接的故意,這是行為人的主觀方面。

2、客觀方面

交通肇事後逃逸行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從《刑法》理論來看,認定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最直接的便是對行為的客觀方面予以認定。也就是説如果行為人的先前行為沒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或者雖有交通違規行為但該違規行為與結果沒有因果關係,或者行為人在交通事故中僅負同等責任或者次要責任,或者交通行為在所造成的結果尚未達到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定罪標準的,或者在負事故全部責任或主責的情況下僅致1人重傷,但又不具備酒後駕駛、無執照駕車、無牌照駕車等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即便行為人事後有逃逸行為,也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

3、逃逸後

交通肇事後逃逸行為的空間要素,即該行為是否僅限於“逃離事故現場”。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雖然沒有逃離現場(有的是不可能逃跑),但是在將傷者送到醫院後或在等待交警部門處理時畏罪逃跑,無論從主觀方面還是客觀方面都是符合交通肇事後逃逸行為的構成的,也應當受到法律的嚴懲。而在學界部分學者認為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犯罪,行為人的主觀惡性並不深。因此,對其處理不宜過重,具體把握尺度也宜寬不宜嚴,所以要對逃逸行為的時間和空間作必要的限定。

交通肇事逃逸判三緩五意味着在犯罪嫌疑人被判刑之後符合可以判處緩刑的情況下執行,緩刑期間犯罪嫌疑人需要嚴格的按照法律的規定以及公安機關的規定嚴格的去執行,如果沒有按照規定去執行的,公安機關有權將緩刑的處罰決定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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