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中有關網絡的情節顯著輕微檢察院會起訴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2W

一、尋釁滋事罪中有關網絡的情節顯著輕微檢察院會起訴嗎?

尋釁滋事罪中有關網絡的情節顯著輕微檢察院會起訴嗎?

1、尋釁滋事罪中有關網絡的情節顯著輕微檢察院可能不會起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2、此外,尋釁滋事行為人認罪、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可以從輕處罰;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3、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二、怎麼認定尋釁滋事構成犯罪?

尋釁滋事罪,必須是行為情節惡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才構成犯罪。對於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尋釁滋事行為,只能以一般違法行為論處。我們認為,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屬於情節嚴重應該綜合以下幾個方面因素進行分析:

1、行為的方式和手段。行為的方式和手段對危害結果的大小具有決定性作用,對社會心理的傷害程度也有很大影響。因此在認定情節是否嚴重時,應該考察行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脅等手段,是否採用了公開或者組織的方式等。

2、行為的直接危害結果和間接不良後果。直接危害結果是行為直接對社會造成損害。間接不良後果是指行為對社會造成的不良影響或間接引起的損害。行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殺,是否引起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等,是認定情節嚴重與否的重要因素。

3、行為的時間和地點。同一行為在不同的時間、不同的地點實施,所造成的社會影響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場所的滋事活動當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為人的一貫表現。行為人的一貫表現表明了行為人主觀惡性的大小,決定着行為人接受改造的難易程度。是否多次尋釁滋事、屢教不改,也是認定情節嚴重與否的一個重要方面。

並非所有實施尋釁滋事行為的都屬於犯罪行為,只有那些情節惡劣(嚴重),或者實施的尋釁滋事行為導致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才構成犯罪。而那些情節輕微顯著輕微、情節輕微的,可能並不會被檢察院起訴,而僅會被當作一般的違法行為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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