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調解輕微傷可以走調節程序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48W

現實生活中,人們往往因為一些小矛盾或者口角,導致打架行為的產生。有時候也存在尋釁滋事行為,嚴重擾亂社會治安。尋釁滋事可能帶來雙方人身受到傷害,那麼尋釁滋事調解輕微傷可以申請調解程序嗎?我國法律如何規定的呢?

尋釁滋事調解輕微傷可以走調節程序嗎?

涉嫌尋釁滋事造成他人輕微傷的,法律規定不適用調解程序。

尋釁滋事,是較嚴重的違法或者犯罪行為,對社會和公民都存在一定的危害性,因此,公安機關原則上是不會給予調解。需要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如果構成犯罪,則取得受害人諒解,可以從輕處罰,同時宣告緩刑。

法律鏈接:《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五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處理:

(一)僱兇傷害他人的;

(二)結夥鬥毆或者其他尋釁滋事的;

(三)多次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四)當事人明確表示不願意調解處理的;

(五)當事人在治安調解過程中又針對對方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六)調解過程中,違法嫌疑人逃跑的;

(七)其他不宜調解處理的。

第一百五十三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毀財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非法侵入住宅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調解處理:

(一)親友、鄰里、同事、在校學生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引起的;

(二)行為人的侵害行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

(三)其他適用調解處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間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處理。

對情節輕微、事實清楚、因果關係明確,不涉及醫療費用、物品損失或者雙方當事人對醫療費用和物品損失的賠付無爭議,符合治安調解條件,雙方當事人同意當場調解並當場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當場調解,並製作調解協議書。

綜上所述,尋釁滋事調解輕微傷原則上嚴重影響了社會治安,對社會造成惡劣影響。尋釁滋事造成輕傷原則上不可以申請調解程序,一般通過法律程序進行判決。如果尋釁滋事情節較輕,不涉及雙方醫療費用的賠償可以進行調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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