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償金和賠償金可同時主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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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金和賠償金可同時主張嗎

一、補償金和賠償金可同時主張嗎

解除勞動合同包括依法解除和違法解除。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合同的,除勞動者存在過失情形和勞動者無理由主動要求的外,應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合同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由此可見,支付補償金是用人單位合法解除勞動關係應承擔的義務;而支付賠償金則是違法行使解僱權時應承擔的責任,帶有懲罰性質,勞動者若同時提出這兩項性質完全不同的請求顯然是矛盾的,只能選擇一項訴求。而且,《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也明確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合同,依法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

二、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有何區別

1、兩者的概念不同。經濟補償是用人單位在滿足一定條件下解散該用人單位或者解除勞動者時,對勞動者給予的經濟補償。而經濟賠償是指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的規定時,給予對方的一種賠償,或因勞動者的過錯造成公司損失時,對公司損失的補救。

2、兩者適用的法律不同。經濟補償的標準,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而經濟賠償則是雙方在訂立合同時的約定。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經濟賠償金賠償標準為經濟補償金的2倍。所謂雙倍,是指經濟補償金支付標準的2倍,即每滿1年,支付2個月工資,並非先計算出經濟補償金,再直接乘以2,因為“雙倍”賠償金的計算年限是自用工之日起計算,而經濟補償金則以2008年1月1日為界分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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