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提供勞務一方受傷怎麼辦?

來源:法律科普站 2.4W
侵權責任法提供勞務一方受傷怎麼辦?

一、提供勞務一方受傷怎麼辦?

目前我們國家的《侵權責任法》已經廢止,取而代之的是《民法典》當中的相關規定。提供勞務一方受傷需要由侵權人或者是接受勞務的一方承擔責任。確定了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時僱主對僱員因工受傷時承擔過錯責任,這是基於僱員在提供勞務過程中遭受人身損害自身存在過錯的情況下,由僱主承擔賠償責任。但是為了防止利益失衡,提供勞務一方(僱員)的過失不能與接受勞務一方(僱主)的過失全部相抵,除非有確鑿證據證明系提供勞務一方的故意自殺自傷行為,否則接受勞務一方不能免責

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第三十五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個人勞務責任條件構成是什麼?

個人勞務責任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接受勞務一方與提供勞務一方之間須有特定關係。

構成個人勞務責任,首先必須在責任人和行為人之間具有勞動關係

(二)接受勞務一方須處於特定地位。

在替代責任中,替代責任人都必須處於一定的特定地位之中。這種特定地位,標行為替代責任人在其與加害人的特定關係中所處的帶有支配性質的地位。它決定了替代責任人為加害人造成的損害後果負責的義務的產生。

(三)提供勞務一方在造成第三人的損害中應處於特定狀態。

替代責任中的加害人處於特定狀態,是必要條件。提供勞務一方在造成損害的時候是執行僱傭活動行為。

提供勞務者致害責任,是一指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者因勞務活動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

在當地的社會,如果雙方當事人之間形成了個人勞務關係的話,提供勞務過程當中發生損害,提供勞務的一方當事人來説的話,是可以通過訴訟或者是通過協商的方式也要求僱主承擔相對應的責任的,畢竟這是屬於一種提供勞務過程當中發生的一種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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