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格式合同一方有什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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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説明。

提供格式合同一方有什麼責任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格式合同條款定義及使用人義務】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説明。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第一,格式合同的要約具有廣泛性、持久性、細節性。

所謂廣泛性是指,合同要約總是向不特定的多數人發出的,而非針對某一特定對象。持久性是指要約總在較長時間內發生效力,在合同制定者改變其經營策略以前該要約都可以作為承諾的對象。細節性就是指該要約一般包括了合同的全部條款,無須也不允許對方承諾是對要約加以任何修改。

第二,格式合同的條款具有不可協商性。

格式合同最主要的特徵在於其條款的不可協商性,格式合同的使用者預先將自己的意志表示為文字,與之締結合同的對方當事人只能對之表示全部接受或不接受,而無就個別條款進行具體協商的餘地,即所謂“要麼接受,要麼走開”。通常而言,具有壟斷的優勢地位的部門在擬定合同條款的時候,總要過多的考慮本部門的利益,往往在免責條款,損害賠償等諸多方面擬定傾向於自己的內容。而相對人處於弱勢羣體,雖然相對人有拒絕的權利,但為了生產、生活的基本條件,一般都接收。比如保險公司的保險合同,房地產公司的購房合同,消費者只能就全部條件表示同意或不同意,而無其他選擇,要麼簽字,要麼放棄。

第三,在格式合同雙方經濟地位和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

使用人利用在經濟或其它方面的絕對優勢地位,使其可以將預定的格式條款強加於對方,從而排除雙方協商的可能性。表現在法律和事實上的壟斷。法律上的壟斷是指根據法律規定而對特殊行業或領域享有獨佔經營權。這類行業在我國較多。事實上的壟斷地位指一方依據經濟實力等條件而在事實上形成的壟斷性經營地位。當事人的這種壟斷地位常常被稱為“契約環境的不公正”。在相對人自願接受格式合同條款的背後,卻隱藏着相對人被迫屈服於強大壟斷企業的無奈。正是這些格式合同的使用者,把消費者戲稱為“上帝”,也正是他們使“上帝”變成了馴服的奴隸。

從上述格式合同的特徵中不難看出,格式合同以形式上的平等背離了實質上的自由、平等,其現實中的不公平、不合理早已遠離了傳統格式合同為了方便、快捷所維護的正義。所以,對於格式合同自身的多元價值衝突若不加分析,不進行法律上的有效規制,只會被正義所摒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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