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罪誹謗罪情節嚴重標準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2W

一、侮辱罪誹謗罪情節嚴重標準是什麼?

侮辱罪誹謗罪情節嚴重標準是什麼?

誹謗罪情節嚴重的標準如下:

1、行為人犯本罪致使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殺的;

2、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後在2年內又犯的;

3、利用信息網絡發佈的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五千次以上,或被轉發五百次以上的;

4、存在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

二、誹謗罪罪與非罪的界限是什麼?

區分誹謗罪與非罪的界限,要注意:誹謗罪與治安違法行為、民事侵權行為的界限。構成誹謗罪的誹謗行為,必須是情節嚴重的,而違反治安行政法規的誹謗行為,必須侷限於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民事性質的名譽侵權行為,不僅在違法程度上輕於誹謗犯罪行為以及違反治安行政法規的誹謗行為,而且還具有以下不同:

(1)誹謗罪散佈的必須是捏造的虛假的事實。如果散佈的是客觀存在的事實,雖然有損於他人人格、名譽,但不構成誹謗罪。而名譽侵權行為,即使所述的內容是真實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開宣揚的,公開了將有損於他人人格、名譽,也可以構成名譽侵權。甚至敍述的事實愈真實,愈會加重侵權的程度。比如,為毀損他人名譽而揭人隱私,越揭露得逼真,其侵權性質越為惡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規定。

(2)法人、團體、組織不能成為誹謗罪的犯罪對象。而在名譽侵權行為中,法人、團體、組織可以成為受害者。如:散佈虛假消息,誣説某工廠的產品質量如何低劣,目的是以不正當的競爭手段搞垮對方。這種行為即使造成了嚴重後果,只能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而不構成誹謗罪。

(3)主觀過錯要求不同。誹謗犯罪行為的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而名譽侵權的主觀過錯包括過失行為。此外,即使善意的檢舉、揭發、批評中有不實成分的,也不應以誹謗罪論處。

在當代的社會存在着違法犯罪行為,必然是需要受到一定的處罰,比如説存在着侮辱誹謗等相關的行為,但是如果是存在着一些情節嚴重的情況的話,需要加重處罰,比如説經違背違法行為,導致他時精神失常,存在自殺等相關的情況,就需要加重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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