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員工應該如何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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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退員工補償按照以下的方式進行:

辭退員工應該如何補償?

1、公司向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員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員工因為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除外,這些情形下員工屬於被迫解除勞動合同,公司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2、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員工無過錯但有以下情形,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和代通知金(即N 1)。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員工無過錯但公司符合以下法定程序和條件,公司進行經濟性裁員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即N)。

經濟性裁員的法定程序為: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經濟性裁員的法定條件為:

進行重整的;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如果是員工沒有過錯辭退員工,需要按照合同的內容進行相關的經濟補償,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和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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